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3民初4683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角1101(**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