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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3民初4683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角1101(**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