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7042号
原告:柳州市乐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九头山路2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09970126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角1101(**大厦11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1199MA4LJN9L9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欧国楚,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柳州市乐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欧国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柳州市乐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柳州市乐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乐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柳州市乐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