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3318号
原告:***,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表哥),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妹夫),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林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人民街(良玉大厦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116ML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林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案外达成补充协议,且已按补充协议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成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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