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大陆智能溯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新大陆智能溯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民初4127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18。
被告:北京新大陆智能溯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78C。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代理人:叶晓,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大陆智能溯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认为,原告于2017年1月入职北京新大陆联众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4月23日变更名称为北京新大陆智能溯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系统工程师职位,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1月15日至2020年4月20日的劳动合同。原告主要负责江门市农业投入品追溯平台的建设实施,工作地点在江门市蓬江区。因被告没有在江门市设立相关的分支机构,故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为原告在江门市缴纳五险一金。被告于今年3月9日通知原告调岗至浙江省杭州市工作,因江门的工资水平与杭州的工资水平相差较大,若以原薪调动则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因此原告不同意原薪调动的工作安排。被告于3月16日通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3月20日完成工作交接并离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在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原告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在考核达标的情况下,被告无任何通知公示仅向原告发放2570.72元及2690.72元工资,该工资于正常工资不符。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作并成功验收,但被告没有依据公司规定的销售业务提成制度向原告发放相应的业务提成费用。为此,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但该委员会以不在管辖地为由不予受理仲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5334.52元;二、被告支付2020年2月份工资差额3905.64元及3月份工资差额3785.64元;三、被告支付业务提成费用84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有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向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并释明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未经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仲裁处理,而直接向本院起诉要求实体处理,违反了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社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斯丹
书 记 员 罗静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