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众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3170号
原告:***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桥工业园罗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范国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树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庆市众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新新社区莲花铺206国道和背部新城环一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众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电子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