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谢恩才等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2民初2290号
原告: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新新社区莲花铺206国道和北部新城环一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9722132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日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生:***,女,1975年3日20可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谢恩才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两原告设备款125万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6日23日,安庆市众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1日,两被告口头承诺出卖一套N95口罩生产设备给两原告,价款为125万元。2020年4月2日、4月9日,两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设备款12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两被告账户。但两被告既未交设备,也未返还设备款125万元,两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未果。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居间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在苏州市工业园区;两被告自2018年6月开始至今一直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居住,两被告的住所地亦在苏州市工业园区。综上,怀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