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庆博螯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民初1801号

原告: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新新社区莲花铺206国道和北部新城环一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97221329C。

法定代表人:刘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螯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绿地紫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TF3TNX2。

法定代表人:白朝月,经理。

原告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螯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正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