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民初1801号
原告: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新新社区莲花铺206国道和北部新城环一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97221329C。
法定代表人:刘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螯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绿地紫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TF3TNX2。
法定代表人:白朝月,经理。
原告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螯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英创众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正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