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沃克软件技术(西安)有限公司

****软件技术(西安)有限公司与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1民初5095号
申请人:思特沃克软件技术(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5711915XP。
法定代表人:张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俊,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8层3804-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06324358Q。
法定代表人:喻龑冰。
原告思特沃克软件技术(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思特沃克软件技术(西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名下64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思特沃克软件技术(西安)有限公司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就本案被保全财产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金额6405000元,保单号1016819192019000109),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依法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0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