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斯埃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弘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终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2幢101室Q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孔键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思皑,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地斯埃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555号1幢1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BYRONSCOTTLAMONT,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地斯埃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76元,减半收取3538元,由上诉人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宇
审 判 员  陈艳
代理审判员  丁晔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