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301民初8120号
原告:易地斯埃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555号1幢1211室。
法定代表人:BYRONSCOTTLAMONT,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义市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大道富康国际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安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易地斯埃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义市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易地斯埃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易地斯埃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书面申请撤回对兴义市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地斯埃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8元,减半收取3704元,由原告易地斯埃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玥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