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斯埃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终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2幢101室N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9203563X2。
法定代表人:孔键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思皑,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地斯埃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555号1幢1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41842168。
法定代表人:BYRONSCOTTLAMONT,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地斯埃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66元,减半收取3333元,由上诉人杭州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宇
审 判 员  陈艳
代理审判员  丁晔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