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享蕴尚品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享蕴尚品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13民初16481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北京享蕴尚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银河搜候中心**20616-A1240,组织机构代码07858XXXX。
法定代表人:郭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享蕴尚品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被告北京享蕴尚品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享蕴尚品设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2、判令被告北京享蕴尚品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通过韩加友介绍,为北京享蕴尚品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蕴尚品公司”)在其承包的北京市顺义区祥云小镇一期10号楼101英国茶房装饰装修工程提供劳务。我做电工,负责所有水电安装的工作。享蕴尚品公司承诺,按照英国茶房的面积计算我的劳务费,每平方米90元,享蕴尚品公司将支付我劳务费。我的劳务费共计18000元,之前已从韩加友处支取了9000元,享蕴尚品公司拒绝支付我剩余的9000元劳务费,故起诉。
北京享蕴尚品设计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与**不认识,无法核实其是否在英国茶房干活,且从未与其商定劳务费事宜。**应该找韩加友要劳务费。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主张其为享蕴尚品公司提供劳务,从事电工工作,享蕴尚品公司应支付其劳务费。对此提交记工签到表、工资统计表、韩家友与郭勇的短信、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并主张韩加友在(2016)京0113民初16473案中当庭陈述可以佐证其主张。享蕴尚品公司对此不认可,称其与**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应当向韩加友要劳务费;其与韩加友已经口头约定,将英国茶房的装修工程交给韩加友做,并商定总价款是21万元,包括材料款及人工费,已经支付给韩家友,其与韩加友是承揽合同关系,但未提交证据。经本院核实,**提供的短信、微信记录,对方手机号及微信号均为郭勇所有;享蕴尚品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短信记录中,郭勇向韩加友询问工人工资的具体支付情况;韩加友催促郭勇发工人工资,郭勇表示需等待审计公司现场审核。微信记录中,在施工过程中,郭勇以及英国茶房工作人员指挥韩加友进行改装电路、修理瓷砖、封堵洗手台下水口、清理灯箱等具体装修工作,郭勇指示韩加友在装修现场接收装修材料;韩加友催促郭勇发工人工资时,郭勇表示要等待验收后结算。综上,对享蕴尚品公司主张的其与韩加友系承揽合同关系,本院不予认定。
享蕴尚品公司主张,**应该找韩加友要劳务费,理由是韩加友与郭勇的短信记录中有韩加友支付工人工资的清单。**对此不认可,主张该清单只能证明韩加友是代享蕴尚品公司发放劳务费。**提交的记工签到表显示,**2016年4月在英国茶房做电工,负责电路、水路的改造和安装。综上,没有证据表明接受**劳务的主体为韩加友,对于享蕴尚品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北京享蕴尚品设计有限公司的当庭陈述、记工签到表、短信、微信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在英国茶房装修工程中提供劳务,**与享蕴尚品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现**起诉要求享蕴尚品公司给付劳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给付数额,享蕴尚品公司对劳务费的具体数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将综合记工签到表、工资清单、劳务市场同期工资行情等对此进行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享蕴尚品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九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享蕴尚品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姜宜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庆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