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蚁创佳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蚁创佳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潍坊*****月小镇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425号
申请人:深圳蚁创佳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白石路36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区9栋A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06843E。
法定代表人:唐圆圆。
被申请人:潍坊*****月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3379号寒亭金融中心1号楼01-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P5LFJ04。
法定代表人:徐孟昊。
申请人深圳蚁创佳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月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942.2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月小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942.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1525元,由申请人深圳蚁创佳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宏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宏奎
书 记 员 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