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无线电电子研究所

中国航空无线电电子研究所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202民催1号
申请人中国航空无线电电子研究所,住所地为上海市桂平路432号,社会信用代码号为12100000425035989J。
法定代表人:王金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俊青,研究所职工。
申请人中国航空无线电电子研究所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500053/21172573;票面金额为捌佰万元(出票人:江西昌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国航空无线电电子研究所;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陆月贰拾玖日;到期日:贰零壹陆年壹拾贰月贰拾玖日;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营业室)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航空无线电电子研究所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合计900元,由申请人中国航空无线电电子研究所负担。
审判长  刘村军
审判员  程景儒
审判员  夏亚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晓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