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与苗丰、沈阳东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民终9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海,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洪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丰、沈阳东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7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2017年5月**家自来水表前主管道爆裂,发生漏水,造成楼下四楼住户即苗丰家财产受损,产生纠纷。爆裂的水管曾于2010年由沈阳东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全楼进行了更换。水管爆裂后沈阳东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派员工维修漏水处。在二审审理时上诉人提交了2016年6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本案涉及的楼房和平区宜兴街6号由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领导工作小组悬挂的宣传板,证明本案涉及的楼内管线目前的维修义务主体是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故将此案发回重审,查清涉案小区的供水设施是否属于央企自管区域,是否已完成了移交?管理维护职能由谁负责后,依法予以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78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庆利
审判员  冯立波
审判员  孔祥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董 妍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