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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2民初4165号原告:***,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龙,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晗,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东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平区宁波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国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斌,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诉被告沈阳东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彭瑞英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邢邵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