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电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沈阳新天维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南京国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4民初10414号
原告:沈阳新天维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法律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冶,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南京国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天维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新天维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新天维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新天维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