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2140号
原告:南京搏格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明,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国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搏格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国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搏格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搏格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京搏格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5元,由原告南京搏格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