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电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浙江杰能环保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国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1民初5946号
原告浙江杰能环保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春兰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国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03幢42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杰能环保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杰能环保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杰能环保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杰能环保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杰能环保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