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兴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6721号 原告:邹某,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某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省某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职务不详。 原告邹某与被告某兴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受理,后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