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锡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604号之一
原告:**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一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锋、冯超,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姚兵,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案件保全费420元,合计763元,由**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