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佑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381号之一
原告:驻马店市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付国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勤,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省佑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宿都:驻马店市开发区关王庙乡政府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锦韬,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佑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佑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佑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闫 伟
人民陪审员 唐白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