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182-1号
原告(反诉被告)驻马店市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7923005-8。
法定代表人付国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中海,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女,1968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提出撤回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