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达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25民初2497号 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学士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九斤,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珞,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浙江达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达惠电梯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三衢路50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达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3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九斤、龚珞,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二份《衢州地区旧楼电梯改造、加装项目市县区级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原、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正式生效。被告应在原告每完成十部电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以此类推,退守合同履约保证金为止,合同生效后被告应在3-4个月内安排原告进场施工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21年5月7日和2021年5月18日向被告缴纳了两份合同的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和200000元,被告未能履行在合同生效后3-4个月内安排原告进行施工的约定,也未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原告。后被告于2022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载明: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现承诺于2022年5月30日前退还原告合计700000**约保证金,合同期内不计利息,合同期满后以银行利息三倍计算,若发生纠纷,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等内容。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分文未退。为此,原告委托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5000元。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达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退还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7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的三倍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浙江达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5000元、保全申请费损失4520元,合计39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浙江达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傅建军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