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三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1民初808号 原告:河南三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白沙镇郑信路115号栖***9号楼1**12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西路北延长线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三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三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三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三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4.37元,由河南三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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