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722民初514号 原告:中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8182219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夫妻关系),女,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现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中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38882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3日,被告***承接了原告承包的位于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吉林省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塔车间厂房维修项目的房屋防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为被告违反消防安全措施施工,造成车间失火,虽然经过消防队全力扑救,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事后长岭县消防救援大队罚款5万元,该5万元由原告垫付,造成车间设备损失250105元,由原告垫付,车间经过原告维修恢复,共支出维修费用1538776.97元,因被告侵权行为总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838882元。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就该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以没有能力为由进行推托,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支付诉请的维修费等,中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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