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利辛县桥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623民初1834号 原告:利辛县桥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阜蒙路东段南侧双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KM2W5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818221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利辛县桥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利辛县桥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桥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利辛县桥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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