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11098号
原告:深圳市传艺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深圳报业集团书刊大厦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KB9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规化,***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传艺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传艺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深圳市传艺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传艺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传艺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新 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