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2555号
原告:深圳墨泰建筑设计与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6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4057157A。
负责人:赵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得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扶旅游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文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RHH78-X。
法定代表人:范沛。
原告深圳墨泰建筑设计与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扶旅游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深圳墨泰建筑设计与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墨泰建筑设计与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珍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