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

国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9640号
原告(反诉被告):国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一村105国道钟村文化广场侧广州市番禺钟村寓意装饰材料城(市场地址)B1区二层205、206、207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李晴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俊跃,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廷,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韵路25号4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国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铭,广东国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反诉被告)国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哲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俊跃,佰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国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国建公司与佰哲公司签订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委托代理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59000元;2.判令佰哲公司、***向国建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110000及利息(以110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5日,国建公司与佰哲公司签订《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委托代理合同》(下称“委托合同”),佰哲公司代国建公司办理各项资质申报,提供全程技术咨询、协助组织资料及配合报送资料工作等相关服务。委托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明确规定:本合同签订后,国建公司应当支付佰哲公司委托代理咨询服务费3万元;佰哲公司帮助原告将2个A证包过且已拿到A证完成时,国建公司应当支付佰哲公司委托代理咨询费8万元;本合同资质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核准通过后天内,国建公司应当支付佰哲公司该项资质相应的服务费2.9万元;佰哲公司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送至国建公司,国建公司向佰哲公司支付代理咨询费2万元。同时,佰哲公司出具的资质服务报价单第四点作出服务承诺:资质代办不成功,分文不取,全额退还国建公司委托代理咨询服务费,资质生效起,五年内无需任何费用。后经核査,佰哲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事项存在重复社保问题,国建公司告多次催告佰哲公司处理上述问题,因佰哲公司拒不配合召集申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导致国建公司资质审核不通过。双方协商未果,佰哲公司以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国建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按照委托合同中第四条关于违约责任及服务承诺的约定,因佰哲公司因资质办理未成功,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国建公司据此解除委托合同,且两被告需退还国建公司已支付的所有费用110000元。佰哲公司是一人公司,***作为佰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国建公司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均躲避原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建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并要求两被告退回已经支付的服务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佰哲公司辩称,1.国建公司主张退还服务费以及社保费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国建公司主张的退还服务费11万元中我方为其约定相关资质人员以及相应的办事费用支出成本高达96100元,除成本外其他部分为实际的服务费;2.关于社保费用都是办理委托事项的支出费用理应由国建公司承担。根据民法典第921条以及委托代理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委托费用15.9万元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的二级资质的3万元,安全生产许可证3万元(1万元),人事费用11.9万元,此外涉及到申报资质过程人员社保费用,因此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应当除11.9万元外的4万元,所以国建公司主张的服务费为11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社保部分除合同约定甲方承担外,按照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的义务,甲方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其主张被告予以赔偿也无事实依据;本案合同项下的资质被撤回主要原因是国建公司的违约事项,我方无任何过错,反而因为国建公司的违约行为,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国建公司支付尾款。
佰哲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2.判令国建公司支付委托咨询服务费4.9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国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自《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我方已安排专人对接原告,指导办证工作、收集申报所需的材料,我方的工作人员积极办理合同项目工作,为国建公司办理激活一建系统和三库系统、协助AB证的报名考试、收集和编制申报材料、代猎聘资质人员、指导原告为企业主要人员购买社保、代为报送申报资质材料等工作,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于2020年12月4日为国建公司提交申报材料,于2020年12月17日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通过。此时,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约定,国建公司应于2020年12月21日前支付2.9万元进度款2。但国建公司仅支付了3万元首付款和8万元进度款1,一直拒绝支付2.9万元进度款2,违反合同约定。鉴于国建公司拒绝支付2.9元进度款2,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约定,佰哲公司于2021年1月6日通知国建公司,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双方合作,撤出佰哲公司安排的工作人员,由此产生的影响由国建公司承担。佰哲公司认为,国建公司未依约支付进度款,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合同》应予以解除,国建公司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咨询服务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佰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反诉,恳请支付佰哲公司诉讼请求。
国建公司辩称:不同意佰哲公司的第2、3项反诉请求,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国建公司的本诉请求。在合同签订后,国建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不但没有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而是提前支付了第二笔进度款,但佰哲公司时至今日也未将合同约定的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完成。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二日,2020年8月26日将第一笔款支付给了佰哲公司。第二笔款的支付条件是自乙方帮助甲方拿到两个A证后,甲方应支付8万元进度款(进度款1),乙方并未在其承诺的时间内为甲方办理到2个A证,国建公司考虑到长期的合作,于2020年9月29日提前支付了8万元款项。第三笔款项的支付条件是本合同资质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核准通过后三天内,甲方支付2.9万元(进度款2)。首先佰哲公司仅为国建公司办理了其中一个证件的申报工作,而且在审核中被行政部门发现,由佰哲公司提供的人员姚特重复社保的问题,但佰哲公司未进行任何配合核查及采取替换人员等补正措施,致使核查不通过,导致国建公司未取得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证。其次,佰哲公司也未给国建公司办理合同约定的向相关行政主管单位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因此根据合同的约定进度款2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再有,由于佰哲公司在相关业务上的不专业导致其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资料的时间延长最终导致国建公司多支付了2个月的社保费用,经过与佰哲公司协商,佰哲公司答应其承担1.5个月的社保费用,在国建公司后续的应付款中扣除(10月50%,11月份100%)。但其随后又反悔,导致双方就进度款2的应付款金额产生争议。综上,国建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恳请支持国建公司的本诉请求。
***未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25日,国建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佰哲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BZ(2020)-YJL0811-02,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主要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代办资质申报服务,向甲方提供全程技术咨询,协助组织资料及配合报送资料工作,甲方需支付各项资质相应的委托代理咨询服务费;乙方代办资质项目及费用合计为15.9万元,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委托代理咨询费为3万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委托代理咨询费为1万元,人才费用合计(备注:证书聘用)为11.9万元,甲方负责申报资质过程人员社保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委托代理咨询服务费3万元(即首付款),乙方已帮助甲方将2个A证包过且已拿到A证完成时,甲方应当交付乙方委托代理咨询服务费8万元(即进度款1);本合同资质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核准通过后三天内,甲方应当支付乙方该项资质相应的委托代理咨询服务费2.9万(即进度款2),乙方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送于甲方公司,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委托代理咨询服务费2万元(即尾款);资质所需人员条件及招聘费用包括:建筑专业注册建造师3人,20000元/人,合计60000元,中级职称(工程师)人员5人,10000元/人,合计50000元,办理中级技术工职业资格证共15人,600元/人,共计9000元;等等。佰哲公司称其中11.9万元为佰哲公司应自行承担的招聘相关专业资质人员的费用,不属于服务费的范围,实际的服务费应为4万元。
涉案合同签订后,国建公司分两次,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9月29日向佰哲公司支付了3万元、8万元,合计共支付咨询服务费11万元。
关于佰哲公司为国建公司代办资质申报情况。1.佰哲公司提供了国建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416023)的网络打印件,国建公司、佰哲公司均确认该证书于2020年12月初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但因有关人员的重复社保问题未解决,故该证书公示期后已被撤销。2.国建公司称于2021年1月25日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送的系统消息,内容包括:你公司申报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事项存在人员重复社保问题,请召集本次资质申报人员姚特本人携带身份证及相应证书原件到市建管中心配合进行现场核查,单位出具一份关于人员重复社保的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如未在指定的时间配合现场核查,视为核查不通过。
庭审中,国建公司、佰哲公司均同意由本院依法认定涉案合同的效力;双方一致确认国建公司申报资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建造师、工程师均由佰哲公司代为猎聘,上述人员并未实际在国建公司工作,通过为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建公司短期购买社保,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资质。国建公司称不认识姚特,无法自行处理现场核查事务,佰哲公司未及时协助进行现场核查,导致已公示的资质证书被撤销;佰哲公司则辩称国建公司未按时支付费用,故未予协助解决上重复社保问题。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佰哲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诉讼过程中,国建公司提供了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本院依国建公司申请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粤0113民初964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佰哲公司、***名下价值110100元的财产,国建公司预付了诉讼保全费1071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建筑资质管理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检测等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装备技术、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承接业务的范围并发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一种许可制度,是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进入市场的准入性审查。本案中,佰哲公司向国建公司提供代办建筑资质服务,双方约定佰哲公司代国建公司猎聘建造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但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并未实际在国建公司工作,而是通过为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建公司购买社保,造成国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达标的假象,从而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取得相应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国建公司与佰哲公司恶意串通,制造国建公司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虚假情况,不仅严重干扰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也为承接与实际资质并不相符的建设工程质量埋下了安全隐患;还有可能存在以不法手段获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影响国家对社会保险的管理秩序。因此,涉案合同应属无效。国建公司、佰哲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本诉、反诉请求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建公司请求佰哲公司返还已收取的11万元费用。涉案合同自始无效,佰哲公司依法理应返还,对于国建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佰哲公司辩称涉案合同实际的咨询服务费只有4万元,其余11.9万元为佰哲公司应自行承担的招聘相关专业资质人员的费用,不属于咨询服务费的范围,其该项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国建公司还主张佰哲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及担保费,因国建公司对订立合同亦有过错,其要求佰哲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和承担担保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佰哲公司反诉请求国建公司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因涉案合同无效,佰哲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国建公司还请求***对佰哲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佰哲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国建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本院基于涉案合同无效而认定国建公司应向佰哲公司返还咨询服务费,不影响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或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国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咨询服务费11万元;
二、被告***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反诉被告)国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国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4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国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80元,被告(反诉原告)***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负担2500元;财产保全费107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22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龙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