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516号
原告:***滚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正定县成德南街游客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该公司法务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彦,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高巨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横坪公路园岭仔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执行董事。
原告***滚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高巨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滚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滚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已减半收取),由***滚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春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翟金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