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民终39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22号金凤凰南湖御景御景阁二十九层29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20742526。
法定代表人:杨再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0号广西三月花竹溪商业广场西面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40278666X。
负责人:杨向阳,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盛峰,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金山路147号彰泰滟澜山第b4幢2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19384212M。
法定代表人:刘文萍,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唐金星,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唐金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3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协商一致为由,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14.6元,减半收取计8707.3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 判 长 梁春弟
审 判 员 唐国登
审 判 员 李文练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紫鑫
书 记 员 王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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