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24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轶鹏,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广西体育中心配套工程综合体****办公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659184。

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22号金凤凰·南湖御景阁二十九层29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20742526。

法定代表人:杨再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南宁市青,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广西三月花竹溪商业广场西面**商铺代码91450103340278666X。

法定代表人:杨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巍巍,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黎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沈巍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荣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陈璐瑶

书 记 员  蒙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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