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7137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黎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俐,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剑,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金凤凰?南湖御景御景阁****房。
法定代表人:杨再林。
被告: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广西三月花竹溪商业广场西面**商铺>
负责人:杨向阳。
被告:杨再林,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三被告共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盛峰,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喆,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杨再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227元,减半收取26613.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661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阙 钰
人民陪审员 李 慈
人民陪审员 方向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