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4民初3871号之一
原告: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665732003Y。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榆次工业园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56597359A。
法定代表人:张军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3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云云审判员郭云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景 鑫
书 记 员 任 园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