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武汉欣力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6民初3363号之二
原告: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公司.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