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702执3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南谷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5659735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晋中宏安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堡新街六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689851701Q。
法定代表人:***。
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与晋中宏安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前申请执行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晋07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冻结被执行人晋中宏安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晋中中都支行0508××××9968账户存款149161.87元,(2021)晋0702执保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实际执行中冻结146997.68元。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晋中宏安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晋中中都支行0508××××9968账户存款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