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702执3582号
申请执行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南谷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5659735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1月2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晋中红安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堡新街六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689851701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与晋中红安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70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