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09行初183号
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1C6B1W,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西京****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律廷。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09998650XL,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肖群。
第三人:杭州国昇楼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1G2M8U,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新世界财富中心****v>
法定代表人:李妙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杭州国昇楼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杜欢庆
审判员 严潇丹
审判员 王大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