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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7263号
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1C6B1W,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西京三号3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身份证号码X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律廷,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杭州国昇楼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1G2M8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08号新世界财富中心2幢1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妙琴,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彤、张婧楠,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国昇楼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国昇楼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杭州国昇楼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欢庆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陆昕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