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72民初4184号
原告: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海东集浩大厦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376140U。
法定代表人:罗泽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远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效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合讯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河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1208085Q。
法定代表人:许莉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杰,广东拓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合讯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国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远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服务酬金334290.8元及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为5317.1元,此后以33429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CN170509的《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就合隆园区装修项目提供监理服务,被告支付原告工程监理服务酬金总额为470096.38元,月度监理服务酬金为88795.98元,被告的逾期付款利息方法为: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2017年8月7日,原告正式开始为被告提供涉案装修项目的监理服务。2017年11月23日,被告突然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函件,决定单方解除与原告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2017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付通知》函件,依据监理服务合同相关约定,被告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应向原告支付第二期、第三期月结监理酬金,但被告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起诉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监理服务酬金135805.58元,尚拖欠原告自2017年9月1日起至监理服务期结束的监理服务酬金334290.8元。
被告东莞合讯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的合同已于2017年11月23日解除。本案的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被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原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原告没有在三个月内起诉,解除已生效。在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原告的工程师当日即离场,再未履行任何监理职责,被告自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后续工程的监理工作,故双方的监理合同事实亦已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解除后的监理费。原告2017年8月7日进场至2017年11月23日离场,跨度为3.5个月,第一个月的进度款已付,剩余2.5个月的进度款为221989.95元,扣除预付款47009.6元,余款174980.35元。即使按工程进度70%计算,扣除已付款,余176808.51元。在合同已解除且原告未再提供任何监理服务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支付解除合同之后期间的监理费是没有依据的。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就合隆园区装修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酬金总额为470096.38元,监理服务期为4.5个月,预付款为47009.6元,于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月度监理服务酬金为88795.98元,由原告每月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由被告于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月度酬金,保修阶段服务费23504.8元,由被告于保修阶段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逾期付款利息方法为: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天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开始为被告提供涉案装修项目的监理服务。被告亦先后根据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47009.6元及至2017年9月6日的首月月度服务酬金88795.98元。2017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原告多次违反合同约定,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决定解除与原告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原告接通知后,即撤场,再没有向被告提供监理服务。被告后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工程的监理服务。
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被告发出《催付通知》,函件中称依据监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应向原告支付第二、三个月月度监理服务酬金177591.96元。诉讼期间,被告确认原告已向其开具交付了第二、三个月的月度监理服务酬金增值税发票共177591.96元,以及2017年11月7日至11月23日的酬金增值税发票。
以上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结果、《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装修项目会议记录、工程项目职责及授权书、《解除合同通知书》、催付通知、增值税发票、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订购单》、《协议条款》、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应付的监理服务费金额及利息应如何计算。本院分析如下:
对于被告应付的监理服务费金额。被告主张是原告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结合原告在接到被告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即撤离,没有再提供监理服务的行为,本院认定双方的监理服务合同因被告通知而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未提供服务的监理报酬,因双方的合同没有相关约定,亦没有约定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或损失计算方法,原告又没有举证证明其因此所受的损失,原告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付的监理服务报酬应以原告已实际提供的服务期间为限。原告提供服务至2017年11月23日,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付报酬为2017年8月7日至11月23日期间的服务酬金,即(470096.38元-23504.8元)/4.5个月×(3+17/30)个月=354295.9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共135805.58元,被告仍应付218490.41元。原告超出部分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超出2017年11月23日前应付月度监理服务报酬的部分,因被告解除合同,相关报酬非根据原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故该相关报酬的支付无需以原告先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履行条件,但原告应于收款时同时开具。
对于原告诉求的利息,因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根据双方的合同,2017年9月7日至10月6日期间的月度监理服务酬金88795.98元,约定的最后支付期限为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0月7日至11月6日期间的月度监理服务酬金88795.98元,约定的最后支付期限为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1月7日至11月23日期间的月度监理服务酬金及最终结算得出超出原月度监理服务酬金约定的报酬共40898.45元,被告应最迟于2018年1月15日支付。被告逾期支付,应从逾期的次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日。原告超出部分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合讯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报酬款218490.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88795.98元从2017年11月16日起,88795.98元从2017年12月16日起,40898.45元从2018年1月1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相应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97元,由原告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承担1197元,被告东莞合讯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国洪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