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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合迅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民终8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合迅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河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1208085Q。
法定代表人:许莉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杰,广东拓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海东集浩大厦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376140U。
法定代表人:罗泽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远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效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合迅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艺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粤1972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改判驳回建艺公司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建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建艺公司多次违约,给合迅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合迅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无需再支付监理酬金。理由是:1.建艺公司未能履行监理职责,提供改善施工效率及质量的建议方案,致使工程诸多质量问题;2.未及时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延误;3.未能及时发现工程中存在的各自质量瑕疵。二、即使不考虑建艺公司的违约行为,一审判决的酬金计算方法也存在错误。案涉合同总金额为470096.38元,其中包括施工阶段酬金446591.56元,该款项包括10%预付款47009.6元以及第一期进度款88795.98元。合迅公司解除合同时,案涉工程仅完成70%,即使不考虑违约行为,计算至合同解除时的酬金应当为312614.092元(446591.56×0.7),扣除已经支付的135805.58元,建艺公司还应支付176808.512元。
建艺公司答辩称,一、合迅公司主张建艺公司多次违约且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没有依据。二、合迅公司主张一审判决的酬金计算方式存在错误没有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合迅公司向建艺公司支付监理服务酬金334290.8元及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为5317.1元,此后以33429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合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建艺公司与合迅公司签订一份《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约定由建艺公司向合迅公司就合隆园区装修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酬金总额为470096.38元,监理服务期为4.5个月,预付款为47009.6元,于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月度监理服务酬金为88795.98元,由建艺公司每月向合迅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由合迅公司于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月度酬金,保修阶段服务费23504.8元,由合迅公司于保修阶段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逾期付款利息方法为: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天数。合同签订后,建艺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开始为合迅公司提供涉案装修项目的监理服务。合迅公司亦先后根据建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向建艺公司支付了预付款47009.6元及至2017年9月6日的首月月度服务酬金88795.98元。2017年11月23日,合迅公司向建艺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建艺公司多次违反合同约定,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决定解除与建艺公司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建艺公司接通知后,即撤场,再没有向合迅公司提供监理服务。合迅公司后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工程的监理服务。
建艺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合迅公司发出《催付通知》,函件中称依据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合迅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应向建艺公司支付第二、三个月月度监理服务酬金177591.96元。诉讼期间,合迅公司确认建艺公司已向其开具交付了第二、三个月的月度监理服务酬金增值税发票共177591.96元,以及2017年11月7日至11月23日的酬金增值税发票。
一审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结果、《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装修项目会议记录、工程项目职责及授权书、《解除合同通知书》、催付通知、增值税发票、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订购单》、《协议条款》、当事人陈述以及一审庭审笔录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合迅公司应付的监理服务费金额及利息应如何计算。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对于合迅公司应付的监理服务费金额。合迅公司主张是建艺公司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合迅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结合建艺公司在接到合迅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即撤离,没有再提供监理服务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监理服务合同因合迅公司通知而解除。合同解除后,建艺公司要求合迅公司支付其未提供服务的监理报酬,因双方的合同没有相关约定,亦没有约定合迅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或损失计算方法,建艺公司又没有举证证明其因此所受的损失,建艺公司该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合迅公司应付的监理服务报酬应以建艺公司已实际提供的服务期间为限。建艺公司提供服务至2017年11月23日,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合迅公司应付报酬为2017年8月7日至11月23日期间的服务酬金,即(470096.38元-23504.8元)/4.5个月×(3+17/30)个月=354295.99元,扣除合迅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共135805.58元,合迅公司仍应付218490.41元。建艺公司超出部分诉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超出2017年11月23日前应付月度监理服务报酬的部分,因合迅公司解除合同,相关报酬非根据原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故该相关报酬的支付无需以建艺公司先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履行条件,但建艺公司应于收款时同时开具。
对于建艺公司诉求的利息,因合迅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根据双方的合同,2017年9月7日至10月6日期间的月度监理服务酬金88795.98元,约定的最后支付期限为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0月7日至11月6日期间的月度监理服务酬金88795.98元,约定的最后支付期限为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1月7日至11月23日期间的月度监理服务酬金及最终结算得出超出原月度监理服务酬金约定的报酬共40898.45元,合迅公司应最迟于2018年1月15日支付。合迅公司逾期支付,应从逾期的次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日。建艺公司超出部分诉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东莞合迅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报酬款218490.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88795.98元从2017年11月16日起,88795.98元从2017年12月16日起,40898.45元从2018年1月1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相应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97元,由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承担1197元,东莞合迅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本案当事人二审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另查明,建艺公司在一审庭审时主张按每月88795.98元计算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23日止的总监理费用,合迅公司一审庭审时同意按每月88795.98元支付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23日的建设工程监理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合迅公司与建艺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合迅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合迅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合迅公司主张建艺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支持的监理费不当能否支持。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
首先,合迅公司一审庭审时同意按每月88795.98元支付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23日的建设工程监理费,合迅公司二审又主张建艺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不符合《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的约定,合迅公司解除案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法,且无需再支付建设工程监理费,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支持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23日的建设工程监理费正确。其次,建艺公司在一审庭审时主张按每月88795.98元计算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23日止的总监理费用,合迅公司在一审庭审时也同意按每月88795.98元支付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23日的建设工程监理费。因此对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23日的建设工程监理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依据该意思表示,则合迅公司需支付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23日的建设工程监理费为88795.98元/月×(3+17/30)个月=317001.65元,扣除合迅公司已支付的135805.58元,合迅公司尚需支付建艺公司建设工程监理费181196.07元。建艺公司逾期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结合《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的约定,则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88795.98元从2017年11月16日起,88795.98元从2017年12月16日起,3604.11元从2018年1月1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相应款项付清之日止,一审超出建艺公司、合迅公司一审庭审的意思表示支持原月度监理服务酬金约定的报酬及相应部分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合迅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
二、限东莞合迅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报酬款181196.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88795.98元从2017年11月16日起,88795.98元从2017年12月16日起,3604.11元从2018年1月1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相应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97元,由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承担997元,东莞合迅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承担2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77.36元(东莞合迅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承担1400元,东莞合迅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承担3177.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小美
审判员  邓潮辉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黎志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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