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艺国际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建艺国际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802民初6257号 原告:建艺国际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 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4栋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7614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流路与承接路交界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R96EX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艺国际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艺公司)与被告宣城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能公司支付2019年7至8月的监理费1096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54833元自2019年8月12日起、54833元自2019年9月17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金能公司支付2019年9月至11月的监理费1644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金能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金能公司因300MW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需要,委托建艺公司为该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并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为XCJN-JS-JF-2018-009),该合同约定监理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止,第一年每月监理费82250元,第二年每月监理费54833元;金能公司在每次支付监理服务费时,建艺公司应先提交等额增值税发票。建艺公司于2018年4月进场提供监理及相关服务,2019年初,金能公司的厂房建设陆续停工,并拖欠监理费。2019年5月至7月,建艺公司多次向金能公司发函表示“涉案工程因种种原因无法正常开工,若金能公司不能按约支付监理费,合同将难以继续履行,建艺公司将撤回相关监理人员”,后金能公司支付了拖欠的监理费。基于对金能公司的信任,建艺公司又于2019年8月12日、9月17日向金能公司出具了2019年7月、8月监理服务费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11月涉案工程全部停止施工,建艺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正常的监理及相关服务,故于2019年11月底撤场。2020年年初,金能公司人员全部撤场。2020年4月,宣城市政府有关单位及案外人宣城开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盛公司)接管涉案工程。开盛公司电话联系建艺公司,要求建艺公司继续对案涉工程提供监理服务,但因《工程监理合同》已到期,建艺公司未再返场。金能公司至今尚欠2019年7月至11月的监理费未付。 金能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一、建艺公司的工作人员自2019年3月起就离开了项目现场,未再提供监理服务,未向建设单位提交任何服务成果,未移交监理资料,其主张7月份以后的监理费,没有事实依据。2017年7月24日,汉能集团与宣城市政府签订了关于移动能源的《投资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10月12日签订《宣城金能移动能源项目协议》,成立项目公司即金能公司,项目厂房建设、设备安装、运营管理皆由汉能方负责。金能公司成立后,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立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施工合同价款2.2亿元、监理费169万元、工程咨询价款425万元。咨询合同服务期限为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监理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汉能集团因财务业造假、关联交易等原因,2015年5月20日在港交所停牌,2015年8月从港交所退市,随后负面影响不断,2018年汉能集团资金断裂、汉能为金能项目向关联企业所订购的设备无法供货、汉能核心团队成员因为欠薪纷纷离职,导致金能公司项目于2019年1月停工。虽然地方政府多次参与调解,督促金能公司发函给施工单位要求复工,但施工单位未能复工。2019年7月15日,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宣城中院起诉,并查封了金能公司账户,导致工地全面停工。为确保烂尾项目工地安全,2019年9月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发文,告知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因建设项目的停工,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工作人员从2019年3月起纷纷离场,未再提供监理服务。2019年7月以后,工地全面停工,监理、咨询单位全面的撤场。二、监理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拒不提交监理成果和监理资料,致使建设单位在项目续建时支付了额外费用而遭受较大损失,根据有关部门建议,不得再支付监理费用。金能公司项目烂尾以后,地方政府积极研究、大胆作为,最终决定由开发区国企收购金能公司在建工程并续建,各方于2020年1月7日签订《资产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在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监管下,金能公司汉能方代表(实际控制人)向有关部门办理了资料交接并移交了公章,至此汉能退出该项目,地方国企获得了实际控制权。地方国企经开区建投公司收购金能项目在建工程后,通知监理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成果及相关监理资料,但监理单位拒绝继续履约、拒不提交监理日志、月度报表、签证单、图纸会审等监理相关资料。因监理公司拒不提交监理资料和阶段性成果,其要求给付监理费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财务的规定,更不符合国企审计要求。根据相关部门的建议,7、8月份监理费不应该支付。建艺公司拒不恢复工作,迫使建设单位续建时委托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因建艺公司拒不提交监理资料,建设单位被迫采取了一系列其他补救措施,并支付了额外的费用,建设单位保留向监理单位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综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单位获取报酬的前提是已经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并提交了服务成果,而本案监理人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供服务的截止时间,又不能提供服务成果,其当然无权享受服务对价。监理单位拒不提交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阶段性成果的行为违反了监理人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监理单位主张监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建艺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建艺公司所举证据认证如下: 1.《300MW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工程监理合同》“三性”予以确认;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性”予以确认; 3.关于建艺公司撤场时间的情况说明三份(***、**、***)、证明两份(***、***)、2019年7月至10月涉案工程施工照片一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对金能公司所举证据认证如下: 1.关于加快工程进度的催告函两份、宣州区法院(2019)皖1802民初4910号判决书、宣城市中院(2019)皖18民初139号之二裁定书,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2.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三性”予以确认; 3.项目工程管理咨询服务费报价表,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4.工程联系单“三性”予以确认; 5.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3月15日,委托人金能公司与监理人建艺公司签订了《300MW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建艺公司为金能公司的300MW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监理酬金169.6万元。合同专用条件部分约定监理范围包括本项目所有工程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总平工程,包括本项目所有土建、装饰装修、钢结构、水电安装、暖通、照明系统、机电安装工程、工艺动力系统安装、道路、绿化、管线、围墙等所有施工全过程的工程监理;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工程量审核)控制、安全、合同、资料管理、现场工作的协调等;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监理规划在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齐全后7天内提交,监理细则在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组织后7天内提供,监理月报每月25日提交,专项报告按工程需要及时提交;监理建立监理档案管理的工种制度;监理服务费按月支付,第一年每月监理费为82250元、第二年每月监理费为54833元,在每次支付监理服务费时,监理人应先提交等额增值税发票给委托人。 合同签订后,建艺公司即履行合同义务,金能公司支付了至2019年6月的监理费。案涉工程自2019年春节后陆续处于停工状态。2019年9月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载明“自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中止对金能公司办公楼、综合楼、***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请在暂停施工、中止安全监督期间加强现场安全管理”。2020年3月9日,施工单位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签字),载明“2019年9月,我司收到原建设单位金能公司和相关部门要求项目停工并做好安全隐患排除的工作,我司于2019年9月开始停工,停工后,考虑到停工时间较长,办公楼屋面已经施工的女儿墙、炮楼模板、钢筋、全场的外架、塔吊等后期存在坍塌、高空坠物等安全风险,因此我司对办公楼屋面女儿墙、炮楼模板、钢筋、全场的外架、塔吊等进行了拆除和移动,现公司再次复工,需建设单位对元拆除、移动及再次施工的费用费进行确认”,监理单位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宣城项目监理部出具监理单位意见“报请建设单位根据相关协商条款处理”。 本院认为:建艺公司系金能公司委托的案涉项目的监理单位,建艺公司履行监理职责后,金能公司有义务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建艺公司称其对案涉项目的监理服务期限至2019年11月底,后因案涉项目全面停工,其无法继续履行监理职责而于12初全面撤场,为佐证其陈述的事实,建艺公司提交了2019年7、8月份向金能公司开具的监理服务费增值税发票(金能公司已抵扣)以及***、***、**、***出具的书面证言、截至2019年10月初现场仍在施工的照片。尽管上述证据可以反映建艺公司全面撤场时间为2019年11月底,但不足以证明其在2019年7月至11月间全面履行了监理服务义务。同时,金能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提交的《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联系单,形成证据锁链能够反映案涉工程自2019年春节过后已陆续处于停工状态,此期间,工地现场的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人员、业主单位人员等亦有脱岗、离岗现象,至2019年7月、8月间工地已基本停工,而2019年9月至10初的现场施工,乃是因工程停工后需对存在安全隐患部位进行拆除,并非对案涉工程的继续施工。因此,综合双方所举证据反映的情况,鉴于2019年7、8月的监理服务费,建艺公司已开具增值税发票,金能公司已完成抵扣的事实,本院对该两个月的监理服务费109666元予以支持。此后即9月、10月、11月的监理服务费,因案涉工程确已停工,即便有零星工作需施工处理,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所需支出的人力、物力、精力也远远低于工程的正常施工,况且建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表明其充分履行了监理职责,故本院对其主张的9至11月的监理服务费164499元酌定支持20%即32900元。建艺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支持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四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宣城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建艺国际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监理费1425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建艺国际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02元,原告建艺国际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2元,被告宣城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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