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星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湛江南国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811民初206号
原告湛江市星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麻章城区政通中路北社保麻章分局大楼102房。
法定代表人张日葵,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国志,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南国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麻章区S374线高阳段湛江南国花卉科技园花卉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方杰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星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南国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湛江市星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依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坚
人民陪审员  王日明
人民陪审员  谢红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建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