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星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23民初64号
原告: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黄略镇塘口西村32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凌风。
被告:湛江市星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城区政通中路被13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李政。
被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原告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星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98元减半收取即860.49元,由原告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华清
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
人民陪审员  杨究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