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九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梅州九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民特8号 申请人:梅州九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 法定代表人:古詹委。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5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梅县。 申请人梅州九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方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125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申请人九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古詹委,被申请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九方公司申请称:1.撤销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125号仲裁裁决;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125号仲裁裁决,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关于该劳动争议,申请人在劳动仲裁开庭前已向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申请人不属于申请人的员工,且申请人从未在梅州市梅江区开展任何业务,也未在当地设立办公场所及招录员工。经查问得知,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的委托下,帮助被申请人购买社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因社保挂靠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依据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125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可在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有鉴于此,申请人特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125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工资明细是仲裁程序时对方提交证据之一,申请人**答辩人委托申请人购买社保不属实,有社保说明答辩人是员工,帮答辩人购买社保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资表一份,证明被申请人不是委托申请人购买社保,而是被申请人作为员工就应该帮被申请人缴纳社保。2.被申请人与宋弼强(原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七页,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两页,上述证明:(1)申请人在梅江区设立有办公场所,有招聘人员,被申请人属于其中一员;(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3)证明申请人有安排被申请人外出工作。 申请人九方公司质证认为,对工资表的真实性有异议,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是申请人公司的**。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宋弼强与申请人公司是合作关系,其不是总经理,申请人公司都是独资的,对于宋弼强原来是公司总经理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九方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九方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九方公司应支付两倍赔偿金3000元;2.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九方公司应支付每月2倍工资赔偿7500元。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2020年11月4日,**入职于九方公司处,工作岗位为资质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工资表显示,**2020年11月的应发工资为1714.29元,2020年12月为2876.2元,2021年1月为3172.29元,2021年2月为1822.29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主张2021年2月26日九方公司的财务**打电话通知**,因为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其,然后以微信形式发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九方公司主张2021年2月26日**上午没有回公司上班,因为前两天已通知**,公司工作繁忙要求其回来上班,但是**一直没回来上班,**也不是在请假时间,公司开会讨论**的工作状态,认为**不适合公司的留用条件,没有按照公司的流程请假,也不到岗上班,对公司安排的工作没有反馈交接,考勤不正常,工作外出没有在企业微信打卡,严重影响了工作团队的氛围,也影响了公司对外的形象,给公司带来损失,所以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据考勤记录显示,**在职期间多次出现迟到、上下班未打卡、请假的情况。****考勤记录显示**是外出办事,公司批准的,一天未打卡是请假,**半天是前一天加班补假,2月9日和10日是公司放年假。2月份的**是因为其奶奶生病请假,公司也是批准的。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125号仲裁裁决,裁决结果为:一、九方公司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474.08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九方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签收该裁决书。 **与九方公司前任总经理(宋弼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2月30日,**发送“**,晚上好!抱歉这么晚打扰您,我***刚刚把注册人员的业绩完善好了并添加进去了(除了缺少的地质高级工程师外),也重新核对了一遍其他人员的信息材料,劳烦您有空的时候看一下还有没有需要修改的。**”;宋弼强回复“主要问**的意见,他的问题是不是现在就缺一个地质的高级工程师?还有没有其他问题?”“***有地质的高级工程师,我找他本人要,现在都还在联系着”;**回复“有跟他保持联系,现在只反馈了人员问题,其他的暂时没有。他说要潘股看过才行”……。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125号仲裁裁决、文书送达证明、工资表、**与九方公司前任总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当事人**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九方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与申请人前任总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申请人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的员工,仲裁委无管辖权等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撤销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梅州九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12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梅州九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柯 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