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士武。
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书。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海飞
书记员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