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西岗区久泰幕墙配件经营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235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久泰幕墙配件经营部,住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90号A区0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UTMG2-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0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与丽江路交口西南侧汇智金融企业总部(一期)AB栋办公A区7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716241-X。
法定代表人:蒋丹。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久泰幕墙配件经营部、***与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264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4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孙海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