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全媒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4民初2651号
原告: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群力第五大道与丽江路交口西南侧汇智金融企业总部ab东办公室7层701
法定代表人:刘学书,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全媒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428、430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全媒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黑龙江省全媒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
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振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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