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民初4753号之三
申请人:吉林市晨阳定制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兴华村。
法定代表人:周俊贵,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与丽江路交口西南侧汇智·金融企业总部(一期)AB栋办公A区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蒋丹,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市晨阳定制家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晨阳定制家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250.00元。现申请人吉林市晨阳定制家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晨阳定制家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125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瑛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昕彤